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诸暨支行、邱**与邱**、诸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诸暨支行与被告邱**、诸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邱**、诸暨**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诸暨支行撤回对被告邱**、诸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03元,依法减半收取1230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301.50元,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诸暨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