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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诸暨支行与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诸暨支行与被告楼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楼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归还逾期本息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诸暨支行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804元,依法减半收取2902元,财产保全费用2570元,合计人民币5472元,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诸暨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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