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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与绍兴**限公司、绍兴县**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与被告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民法院作出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绍**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复息、罚息及复息;二、如被告绍**限公司不能用资金清偿上述第一项款项,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有权对被告马*所有登记证明号为松201217035997的房地产登记证明项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617号3层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最高余额21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马*、陈**对于编号为33010120130043012、33010120130143234两份借款合同项下的两笔借款合计130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等在债权最高余额1950万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四、被告绍兴意**限公司对于编号为33010120140004002、33010120140004160两份借款合同项下的两笔借款合计90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等在债权最高余额1350万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五、被告绍兴县**限公司对于编号为33010120140004002、33010120140004160两份借款合同项下的两笔借款合计90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等在债权最高余额1350万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六、被告绍兴市**务有限公司、马*、马*对于编号为33010120140004002、33010120140004160两份借款合同项下的两笔借款合计90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等在债权最高余额1350万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七、被告方*、楼**对于编号为33010120140004002、33010120140004160两份借款合同项下的两笔借款合计90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等承担相应的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八、被告绍兴县**限公司、绍兴市**务有限公司、绍兴意**限公司、马*、方*、马*、楼**、陈**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限公司追偿。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债务众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因本案抵押物被执行人马*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617号3层的房地产系他案首封,本案中暂无法处置。另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委字第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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