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绍兴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有限公司、鲁**、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绍兴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将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沈**,并已通告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沈*珠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沈*珠继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