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绍兴**袍江支行与被告浙江绍**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邹**、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各被告应负担诉讼费24911.5元。因各被告未履行,本院袍江法庭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经查,各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两公司均已歇业,被执行人邹**、冯**下落不明。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马海工业园区的房产(权证号为袍江19395号、19394号、03517号、03516号、0752号、0751号)、浙江绍**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斗门镇杨望地段的房产(权证号为袍江××号)、浙江绍**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斗门镇汤公路以东土地[权证号为绍市国用(2014)字第1-5306号]、绍兴**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马海路土地[权证号为绍市国用(2013)字第07475号、07476号、07477号]、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名下浙D×××××、浙D×××××、浙D×××××、浙D×××××、浙D×××××汽车均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1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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