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光大**绍兴支行与绍兴**有限公司、浙江西**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三江机电有限公司、浙江西**限公司、茹金木、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1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规定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美元82万元,并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6000元;上述第一至三项均于2014年9月15日前履行;被告浙江西**限公司、茹金木和赵*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的本金150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相应利息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7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2177.50元,由被告绍兴**有限公司负担。因各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实施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本院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4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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