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与诸小*、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与被告诸小*、陈**、王**、王*、代礼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一、被告诸小*归还给原告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5728.08元(暂计算至2013年11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及中**银行的规定支付至实际履行日止)。此款分八期支付,从2014年3月起至2014年9月于每月20日前各归还本金7万元,2014年10月20日前支付最后一期本金1万元及全部本金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若被告诸小*逾期履行任一期款项,原告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可就剩余款项一并提前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诸小*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律师代理费2万元,此款于2014年10月20日前履行完毕;三、被告陈**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王*、代礼兵在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3.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703.5元,由被告诸小*、陈**、王**、王*、代礼兵负担,此款于2014年10月20日期前结清。因五被告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诸小*已陆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5317.54元执行款,并已庭外自行和解。但由于该和解不符合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和解结案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1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