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银**绍兴分行与吴国民、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杭州**绍兴分行与被告吴国民、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绍越商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后绍兴**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浙绍商终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对本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绍越执恢字第39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娄**名下的位于龙珠花园26幢605室的房产、26幢13号汽车库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绍兴天**限公司绍天恒评报字(2014)第140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本次拍卖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财产。2014年12月4日买受人黄**以人民币13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执行人娄**名下的位于龙珠花园26幢605室的房产、26幢13号汽车库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娄**名下的位于龙珠花园26幢605室的房产、26幢13号汽车库[以绍兴天**限公司绍天恒评报字(2014)第140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黄**(身份证号×*)所有;上述房屋、汽车库及室内固定装饰装修等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黄**(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