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欧**、欧任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被告欧**、欧**、绍兴**限公司、绍兴县**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欧**应归还给原告中国民生**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被告、欧**、绍兴**限公司、绍兴县**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本案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尚待银行抵押案处置,经查找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30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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