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春**限公司与某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绍兴银行股**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寿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0)绍虞商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春**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36038元。因被告绍兴春**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故上**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移送执行,后于2014年7月7日委托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春**限公司涉案较多,现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案审理阶段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绍兴春**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许家桥村1-5幢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因首轮查封一案尚在处置中,故需待该案处置后方可执行本案。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绍兴春**限公司名下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委字第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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