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李*、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判决规定,被告绍兴县**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被告绍兴**有限公司、李*、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各被告均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中国光**限公司绍兴支行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各被执行人均无较大金额存款。被执行人绍兴县**限公司及绍兴**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待处置后参与分配。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3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