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绍兴市分行诉被告吕**、庄**、王**、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绍兴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82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3273.5元,由原告中国**绍兴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