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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作银行、倪**与倪**、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作银行诉被告倪**、姚*、章**、徐**、沈**、肖*、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绍**作银行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绍**作银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00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06.5元,由原告浙**合作银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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