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兴**斗门支行与绍兴袍**限公司、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王**、沈**、王**、邹**、浙江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绍兴袍**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斗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息,至2014年7月7止的利息为86273.33元,自2014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该款于2014年9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浙江绍**有限公司、王**、邹**、沈**、王**对被告绍兴袍**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六被告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绍**有限公司座落斗门镇扬望地段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由绍兴**民法院在处置;王**、邹**在浙江绍**作银行的股权已由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488号案在处置;王**座落绍兴市区江南世家小区3幢301室住宅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已在其他金融机构设定抵押。本案系轮候查封。现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建议予以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4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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