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与绍兴**有限公司、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绍**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为与被告绍兴**有限公司、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确定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绍**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借款本金2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4月20日为17980元,此后利息按中**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原告绍**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对被告李**名下的绍房他证镜字第Z20130637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债权数额4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金**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还应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0072元。因三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债务较多。经查询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查询辖区内车辆、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本案所涉抵押物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名下的坐落绍兴市越城区山水人家小区2-2-802室房屋系他案首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6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