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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柯桥支行、蓝*与蓝*、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柯桥支行诉被告蓝*、谢**、王**、谢**、熊儿、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夏银行**柯桥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2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215元,由原告华夏银**桥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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