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夏银**绍兴分行与俞*、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华夏**绍兴分行与被申请人俞*、夏**、绍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绍越执民字第22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夏**名下坐落绍兴市**镜湖山庄(碧桂园)2幢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绍房权证湖塘字第××号,建筑面积418.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兴县国用(2011)字第87345号,使用权面积1191.41平方米,其中绿化面积993.6平方米;以绍兴兴**限公司出具的绍兴业评字(2014)第66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上述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系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商初字第628号案件[该案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绍*执民字第2460号]首轮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系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商外初字第104、105、106号案件首轮查封,本院已发函取得处置权。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2015年1月1日买受人李**以人民币477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夏**名下绍兴市**镜湖山庄(碧桂园)2幢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绍房权证湖塘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兴县国用(2011)字第87345号]的查封。

二、坐落绍兴市**镜湖山庄(碧桂园)2幢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绍房权证湖塘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兴县国用(2011)字第87345号;以绍兴兴**限公司出具的绍兴业评字(2014)第66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李**(33062119591101001X)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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