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绍兴县**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公司、绍兴意**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浙江绍**有限公司、王*、蔡**、钱**、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外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绍兴县**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国民生**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支付利息(截止2014年3月25日为69951.39元,此后利息按中**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绍兴赛和纺织**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绍兴意**限公司、浙江绍**有限公司、钱**、陈**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绍兴**有限公司、王*、蔡**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13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8770元,由第一、四、六、七被告负担,第二被告对其中3959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五、八、九被告对其中7918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蔡**、钱**、陈**经查找无着,被执行人绍兴县**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公司、绍兴意**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浙江绍**有限公司债务较多。其中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昌镇西化畈村1~5幢房产系他案抵押物,暂无法处置。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证券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资金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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