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绍兴分行与浙江**有限公司、浙江东**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信银行股**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浙江东**限公司、章**、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一、被告浙**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中信银**绍兴分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4年9月21日利息共计为2502424.13元,此后至款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银行有关规定计付),款于2014年11月24日前付清;二、被告浙江东**限公司对被告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主债权3900万元范围内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章**、章**对被告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分别在最高主债权1亿元范围内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56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因被告未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章**、章**经查找无着,被执行**钢有限公司、浙江东**限公司债务较多。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证券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资金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30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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