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市越城支行与任**、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兴市越城支行与被告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绍越执民字第1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任**名下坐落绍兴市越城区鹤池苑92幢405室的房地产及室内家电,以清偿债务。上述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均系本院首封,本院有权处置。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2015年4月11日买受人孙**以人民币518171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任梁松名下坐落绍兴市越城区鹤池苑92幢405室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绍*移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绍市国用(2004)字第1-37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任梁松名下坐落绍兴市越城区鹤池苑92幢405室的房地产及室内家电[房产权证号绍*移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绍市国用(2004)字第1-3791号,具体以浙江经纬**绍兴分公司出具的浙经纬(2015)估字第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准]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孙**(330602197911201545)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孙**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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