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特兰纺织品有限公司、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市**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3年12月20日为33000元,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严**在20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绍兴市**有限公司、严**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市**有限公司已无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严一梅下落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账户情况,无大额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