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光大**绍兴支行与绍兴**限公司、绍兴**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光大**绍兴支行为与被告绍兴**限公司、绍兴**限公司、金**、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绍兴**限公司归还给原告中国光大**绍兴支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绍兴**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中国光大**绍兴支行律师代理费24000元;上述第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原告中国光大**绍兴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绍兴**限公司名下的绍县房地产(2014)第0957号他项权证项下抵押物在抵押金额2173025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绍兴**限公司、金**和高**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债务众多,经查询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涉案抵押物绍兴**限公司名下坐落绍兴市**商业中心商场305、312-315、325-327室[房产权证号绍房权证滨海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兴县国用(2013)第12956号],418-422室[房产权证号绍房权证滨海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兴县国用(2013)第12955号]、423-441室[房产权证号绍房权证滨海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兴县国用(2013)第12952号]的房地产系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商初字第1963、1964号案件首轮查封,且该院对上述资产正在处置中,本院已发函要求参与分配。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8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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