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绍兴分行与绍兴市**程有限公司、娄国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建设**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程有限公司、娄**、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绍越执民初字第13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市**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绍兴市越城区时代大厦7层701室、702室、704—707室、710—719室房屋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绍兴天**限公司出具的绍天恒评报字(2014)第1035号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上述财产由(2014)绍越商初字第415号案件首封,本院有权处置,并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2014年11月13日买受人绍兴恒**限公司以人民币58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时代大厦7层712室房地产,以393600元的最高价竞得时代大厦7层713室房地产,以60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时代大厦7层714室房地产,以534800元的最高价竞得时代大厦7层715室房地产,以464400元的最高价竞得时代大厦7层717室房地产,以933600元的最高价竞得时代大厦7层719室房地产。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绍兴市**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时代大厦7层712室、713室、714室、715室、717室、719室房屋所有权(权证号分别为绍房权证绍市字第××号、F0××11号、F0000194706号、F0××07号、F0000194715号、F0××03号)及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分别为绍市国用(2010)第1504号、第1511号、第1506号、第1508号、第1519号、第1517号]的查封。

二、绍兴市越城区时代大厦7层712室、713室、714室、715室、717室、719室房地产[以绍兴天**限公司出具的绍天恒评报字(2014)第1035号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绍兴恒**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35164-3号)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绍兴恒**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绍兴恒**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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