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银**城中支行与绍兴市**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绍兴**城中支行与被告绍**技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绍兴共享和牌节能灯**公司、钱*、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技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城中支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被告浙江**限公司在最高余额330万元范围内、被告绍兴共享和牌节能灯**公司在最高余额300万元范围内、被告钱*、蒋*在最高余额33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向本辖区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5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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