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绍兴分行与赵*、茹金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三江机电有限公司、茹**、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2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律师费63840元;原告就其享有的上述债权,对绍房他证袍江**K000010177号、K000010178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债权数额4040320元、7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茹**、赵*、浙江西**限公司对被告绍兴**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中国建设**绍兴分行支付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与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不得超过中**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于2014年10月31日前付清;该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653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因四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各被执行人债务众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因绍房他证袍江**K000010177号、K000010178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已被他案首封,且与其他案件抵押物系一整体,本案中暂无法处置。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其他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30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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