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恒丰银**绍兴支行与茹金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恒丰银行股**三江机电有限公司、绍兴**限公司、茹金木、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越商外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律师费20000元;被告绍兴**限公司、茹金木、赵*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42470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因四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各被执行人债务众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其他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30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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