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绍兴分行与绍兴**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君臣针织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赵**、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律师费198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原告就上述款项对被告赵**名下的绍*他证袍江**K000006567号和绍*他证袍江**K000006553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所得款项分别在债权数额122万元和9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陈*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4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第一项款项中200万元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点六二的标准计算);该案案件受理费22698元,减半收取113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49元,由被告绍兴**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赵**和陈*负担。因四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各被执行人债务众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因绍*他证袍江**K000006567号和绍*他证袍江**K000006553号他项权证下的抵押物正由他案处置,故本案中暂无法处置。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其他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2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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