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绍兴分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工商**绍兴分行与被告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王*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绍兴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王*还应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9000元;若被告王*未按上述判决履行,则原告就其享有的上述债权对绍房他证绍市字第K000076152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3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款;被告王*还应负担该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7999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绍兴市**务中心1幢1104室的房屋,因申请执行人对本院(2014)绍越执异字第27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本院对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置;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12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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