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银**绍兴分行与吴港、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杭州**绍兴分行与被告吴*、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1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名下的位于柏悦大厦1913室(绍房权证镜字第××号,建筑面积41.46㎡)、2016室(绍房权证镜字第××号,建筑面积46.36㎡)房产两套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责令被执行人吴*、吕**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所查封之财产,委托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但被执行人吴*、吕**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吴港名下坐落于位于柏悦大厦1913室(绍房权证镜字第××号,建筑面积41.46㎡)、2016室(绍房权证镜字第××号,建筑面积46.36㎡)房产两套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绍兴市平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平正估价(2014)QT字258号为准],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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