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兴瑞**公司越州支行与浙江**限公司、绍兴经**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浙江**限公司、绍兴经**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有限公司、王**、徐**、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规定被告浙江**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绍兴经**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有限公司、王**、徐**、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案件受理费77273元,由六被告连带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限公司、绍兴市**有限公司负担。因六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各被执行人债务众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30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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