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绍兴分行与绍兴市**限公司、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信**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市**限公司、金**、钱**、绍兴**限公司、绍兴市华**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名下位于寺池27号3幢101室房产以及新建北路17幢103室房产两处,并责令被执行人金**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所查封之财产,委托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但被执行人金**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金**名下位于寺池27号3幢101室房产以及新建北路17幢103室房产两处[以新昌信安达**限公司信专评字(2014)第481号资产估价报告为准],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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