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与绍兴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兴风磊贸易有限公司、严**、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外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绍兴**限公司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给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3年12月20日的利息272195.69元,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银行有关规定计付);被告严**、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县**有限公司均在18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62687元,由被告绍兴**限公司、严**、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县**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绍兴**限公司、严**、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县**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限公司现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案审理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绍兴**限公司名下浙D×××××等轿车系轮候查封,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本案审理阶段轮候查封的被执行**私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绍县国用(2008)字第13-77、13-78;绍县国用(2012)字第13-49、13-50等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均已被另案抵押,故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并优先受偿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2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