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有限公司、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时代服装有限公司、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等合计82257.5元。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内各大银行、证券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可供执行,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费字第4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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