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浙江绍**作银行为与被告绍兴县**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金*、朱**、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案件受理费281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33167元,由五被告连带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内各大银行、证券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可供执行,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费字第13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