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绍兴分行与鲁**、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工商**绍兴分行与被告鲁**、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绍越执民字第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鲁**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盛世名苑6幢110室的房地产[以绍兴时代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绍时代评字(2014)第261号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本次拍卖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财产。2014年9月13日买受人屠静琪以人民币170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执行人鲁**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盛世名苑6幢110室的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鲁**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盛世名苑6幢110室房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屠**(身份证号×*)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屠**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屠**(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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