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兴**马山支行与绍兴**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越梅皮革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丁**、李**、陆*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绍兴**马山支行借款2996972.29元、利息110552.82元,本息合计3107525.11元;被告绍兴**有限公司、丁**、李**、陆*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五被告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件审理时,均用公告形式向五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现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的厂房等地上建筑物系另案首封,等待拆迁分配中;法定代表人丁水余下落不明,其他被执行人亦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1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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