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绍兴分行与绍兴县**限公司、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工商**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县**限公司、徐**、张*、绍兴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3)绍越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绍兴县**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工商**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暂算至2013年4月20日为40546.33元,此后利息按中**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绍兴县**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中国工商**绍兴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0元;原告中国工商**绍兴分行对编号为绍房他证镜字第Z2012003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29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徐**、张*对被告绍兴县**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10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绍兴市**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县**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66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7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37164元,由四被告负担。因四被告到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徐**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编号为绍房他证镜字第Z2012003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因系轮候查封而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0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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