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与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兴强裕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王**、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绍**限公司应于2014年5月23日前归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江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490万元,并支付至2013年12月20日止利息、罚息、复息计80115.79元(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同时,被告绍**限公司还应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3000元。调解书还规定被告绍兴**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王**、徐**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被告绍**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王**、徐**还应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合计60840.50元。因被告被告绍**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王**、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被告绍兴**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案审理阶段,虽分别对被执行人王**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湖景花园营业房D幢105室(权证号: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范**章家氵娄6幢别墅(权证号:00434),以及被执行人徐**名下坐落于绍兴市区白鹭金滩小区听涛园21-××号房产(权证号:00161045)、坐落于绍兴市区快阁苑丽日坊1幢102室(权证号:F0000117080)进行了轮候查封,但因上述房产已被另案首轮查封,故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并经优先偿还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1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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