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建设**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程有限公司、娄**、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市**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绍兴市越城区时代大厦7层701室、702室、704—707室、710—719室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绍兴天**限公司出具的绍天恒评报字(2014)第1035号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