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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兴袍江支行与张**、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兴袍江支行与被告张**、陈**、应**、陈**、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兴袍江支行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兴袍江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0元,财产保全费646元,共计1257.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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