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嵊**谷来支行与黄**、虞街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谷来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虞**、黄**、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绍*崇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已履行20000元,此外各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登记及银行存款、证券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黄**提起布控。现本案申请标的为89000元,已履行标的20000元,未履行标的79000元,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11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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