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行**嵊州支行、王**与王**、支黎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嵊州支行与被告王**、支**、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中信银行**嵊州支行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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