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嵊**城关支行与嵊州市**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黄**、史冬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城关支行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嵊州市领带园二路3号的土地使用权经本院裁定带租拍卖,申请人提出异议,正在异议审查中。嵊州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嵊州**仙湖路5幢的土地使用权正在评估中。上述财产由他案处置中,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黄**、史冬月共同所有的座落于上虞市曹娥街道人民中路**号**室及上虞**道越秀东路**号、**号、**号房屋经本院三次依法拍卖均流拍,已以物抵债抵给抵押权人。因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未能全部实现,故其他债权人无法参与分配。目前本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嵊州市**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黄**、史冬月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绍*执民字第14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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