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嵊**鹿山支行与屠陕锋、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嵊**鹿山支行与被告屠陕锋、屠**、屠**、竹小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嵊**鹿山支行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嵊**鹿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嵊**鹿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浙江**鹿山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