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肯利达纺织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绍兴**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唐**、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绍兴县**限公司已于2014年7月向绍兴**民法院申请破产,该院于同年7月10日作出(2014)绍柯商破字第12-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绍兴县**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