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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嵊**金庭支行与毛**、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嵊**金庭支行与被告毛**、林*、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通知原告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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