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嵊**金庭支行与被告毛**、林*、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通知原告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国农业**嵊州市支行与吴*、华山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嵊州支行与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嵊州支行与王*、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绍兴银**嵊州支行与裘**、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嵊**三界支行与沈*、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嵊**鹿山支行与相炳南、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嵊**崇仁支行与裘**、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绍兴银**嵊州支行与绍兴共享和牌节能灯**公司、绍兴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嵊**城关支行与李**、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嵊州市**份有限公司与嵊州市**限公司、绍兴**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