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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东阳支行与吕**、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为与被上诉人**司东阳支行、原审被告顾**、浙江**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吕**未在法院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吕银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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