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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永康支行与章美叶、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工商**永康支行、章**、章**与被上诉人钱阳*、钱**、柳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商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工商**永康支行依法向本院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但章**、章**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章美叶、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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