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立志、潘**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立志、潘**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立志、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立志、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94元,减半收取计6997元,由上诉人何立志、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