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嵊**城关支行与嵊州**有限公司、嵊州市**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风云家电有限公司、嵊州市**设有限公司、嵊州**有限公司、茹**、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绍嵊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嵊**城关支行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五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75000元及息31957.82元,并支付2013年1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以借款本金27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61992‰计算的罚息及相同期间内对所欠利息(包括罚息)按月利率12.61992‰计算的复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嵊州**有限公司、嵊州市**设有限公司、嵊州**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茹孝波、王**下落,也未能查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目前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城关支行也未能提供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措施已经穷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绍*执民字第11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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